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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7年的300万工程款,嘉传律师帮助连本带息成功回收800万

发布日期:2020-03-18

导读

有些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设立分公司承揽地方工程项目,因分公司项目较多,为办理手续简便又授权部门经理进行全面协调工作,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和授权效力问题。本案为北京某国企在东北某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副经理通过发包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在未能正常施工情况下将履约保证金转化为借款。但总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最后经过代理律师千里询证,终于为当事人索赔成功。

 

基本案情

案由:定金返还纠纷(2019)吉01民终第5**

原告:合肥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常某某  男 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今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公司吉林分公司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吉林分公司副经理管某于2012年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常某某向原告合肥劳务公司付款300万元,并换得两张抬头空白支票(一张100万元,一张200万元),常某某将两张支票交给管某作为履约保证金。管某收到支票后,将100万元的支票支付给案外人余某作为承揽该项目的中介费,另一张支票通过第三方提取款项转入自己的工商疑难账户作为吉林分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

另外,管某于20108月被任命为某某建筑公司吉林分公司副经理,至201311月被某某建筑公司集团停职,期间管某自揽工程项目签署了一系列协议。管某被停职之后,与某某建筑公司集团之间产生了劳动纠纷,并被某某建筑公司集团纪律部门审查且于2017年被刑事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常某某以借款纠纷为由于2015年向某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某某建筑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鉴定借款协议的公章真伪,常某某为此撤诉。2018年重新委托于是今律师向某某建筑公司和分公司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最终判决,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贷资金300万元的本金及按年24%的利息直至20202月,至此,被告承担赔偿800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及数额问题。

关于《内部承包协议》、《借款协议》、《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即对被告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被告虽然声称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且所加盖公章之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被告无拘束力。但鉴于在另一案中被告已承认与余某之中介协议之真实性,且原告已证明被告存在多套印章同时使用的情况;另外,根据北京市管某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管某虽为副经理,但佐证其管理吉林分公司日常经营的事实。由此认定上述三份文件对被告具有拘束力。

关于承担还款金额问题,管某收取的100万元支票用于公司经营,200万元支票虽支付其个人银行卡中,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所述事实,该银行开用于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故此该300万元用于被告的经营事项,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国家规定的利率予以还款。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适用》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带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偿还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300万元为基数,以年24%利息为标准,自20136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律师解析

本所于是今律师认为:1、本案的焦点与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管某所为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管某收取300万元支票后该资金的流向是否用于被告的经营支出。为此,于是今律师两次奔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法院调取相关案件的审理卷宗,并查明了其中100万元作为中介费支付给余某后的流向;因为当时交付的是抬头空白的两张支票,于是今又到相关银行查询底联调取了相关资金流向的证据。通过艰难取证,律师为本案建立起了牢固的证据链,让被告无法否定资金的最终流向。因为资金的流向最终用于被告的经营支出,法院才能支持这种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为借贷给被告的款项。2、本案从付款起到最终审理结束长达八年半,时间跨度大,涉及案外因素多,其中包含三个刑事判决书、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正是以现有的法律文书为基础构建了本案的事实基础。善用、巧用相关法律文书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一招。

 

本案结语

对于本案,于是今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但是也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捏了一把汗,在本案中明显能够感到原告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大意,如果没有后续全面的证据链为依托,没有众多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将大笔资金交付他人,不管该资金是否进入被告公司账户,不管印章的真假,那么极容易导致该笔借款最终无法认定,届时原告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仅希望放权收取好处,对出现的损失不愿意承担应有的责任,最终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如果双方能够尽早对法律关系具备清晰的认识,尽早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那么双方都可以大幅减少损失,这是所有经营者都需要加以重视并吸取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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